只因愿民众获平安 广州叶小冰遭两年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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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广州市天河区法轮功学员叶小冰女士只因告诉民众法轮功真相,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被海珠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勒索罚金三千元。叶小冰当庭表示要上诉。

叶小冰

叶小冰,一九八二年六月出生,原籍广东湛江,毕业于湛江广播电视大学,在广州从事运营方面的工作。她修炼前身体不大好,患有传染病。二零一二年,她开始修炼法轮功,身体慢慢康复了。

叶小冰:民众明白真相后,在疫情中能获得平安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天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和天河南派出所警察袁斌、刘俊泽等,有预谋地到天河区恒诚大厦,要求房屋管理员打开叶小冰房间的大门,直接闯进叶小冰在的房间非法搜查,以房间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为借口,将她绑架,非法抄走法轮功书籍、资料、喷墨打印机和电脑。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叶小冰被天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八月十一日,叶小冰被构陷到海珠区检察院。十一月中旬,她被构陷到海珠区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海珠区法院非法庭审叶小冰。法庭上,她自辩无罪,说自己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告诉民众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民众明白真相后,在新冠疫情蔓延中能获得平安。

律师:警察、检察官假借法律的名义,行政治迫害之实

在法庭上,两位辩护律师主要从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的两个方面,为叶小冰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指出:公诉人自始至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法律依据证明法轮功是×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轮功倡导真、善、忍,提倡修身养性,做好事做好人,政府没有权力超越《立法法》对其进行打击、消灭;公安部和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同时《刑诉法》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公诉人自始至终也没有提供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叶小冰破坏了哪部、哪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自采用《刑法》300条冤判法轮功修炼者至今,竟然没有哪个公诉机关、哪个法院明确认定这些信仰“真、善、忍”的修炼者究竟破坏了哪部、哪条法律的实施,没有具体的犯罪客体,没有犯罪侵犯的对象,这是哪来的犯罪?

程序上,本案存在诸多违法之处。立案程序违法,起诉书显示抓捕时间为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点,证人证言,二十四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将人带走。接报时间是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晚上十点三十三分,属于先抓人后立案,有迫害和欲加之罪的嫌疑;侦查程序违法,侦查人员入室抄家、绑架,没有出示工作证,没有宣读搜查证,扣押物品没有当场核实、清点、封存;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为打印版本,显示为现场制作,但侦查人员并没有携带电脑和打印机入室,涉嫌伪造法律文书;公诉人没有在法庭出示任何所谓证据原件,无法质证等等。

律师还指出:本案以及针对所有法轮功修炼者的指控案件,都是假借法律的名义,行政治迫害之实。这是一场由个别人发起的、由中共统一部署的、由公检法司协作的,一场针对法轮功的声势浩大的政治斗争,远远地超越了法律的范畴。在这场政治斗争中,作为纳税人养活的、本应以公平正义形象示人的公检法司人员,成为了政治斗争的武器,异化了自己法律人的身份。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受了二十二的迫害、打压之后,法轮功学员更加坚忍,世界各地的修炼人群雨后春笋般涌现。善的,一定会得到弘扬;恶的,一定会遭到唾弃。我们每一个人都面临着决定未来人生的选择。今天的选择会铸就未来人生的价值。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海珠区法院通过视频非法宣判,叶小冰被非法判刑两年,被勒索罚金三千元,叶小冰当庭表示要上诉。

相关责任人:

1、海珠区法院
审判长刘颖,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刑庭副庭长,05020-83005567、18126766669
审判员陈澎,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020-83005594、13826472522(诬判海珠区法轮功学员的主要法官)
审判员杨佩霞,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13570224998

2、海珠区检察院
公诉人许洁霞:15818188031

3、天河区公安分局
办案国保,徐青松,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手机:18688882826(自1999年迫害以来,徐青松主管对天河区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害人无数)

4、天河南派出所
所长林静平,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手机:13903066619
办案警察刘俊泽,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手机:15817009541
办案警察袁斌,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手机:13711658294
办案警察谭文学,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手机:13509644326
办案警察刘翀,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手机:1376336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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